10月9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公告公布 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
锂电池及相关材料、设备与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及管理要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相关规定,现将锂电池及配套正极材料、石墨负极材料的管制物项分类、技术参数及出口管理要求明确如下,出口经营者需严格遵照执行。
一、锂电池相关管制物项
本类别涵盖高能量密度锂电池、专用生产设备及核心制造技术,具体如下:
(一)高能量密度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(3A001)
管制范围:包含电芯与电池组,需满足 “重量能量密度≥300 Wh/kg” 的核心技术指标。
参考税则号列:85076000,出口时需重点核查能量密度参数,确认是否落入管制范畴。
(二)锂电池专用生产设备(3B901.a)
针对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制造环节,以下设备纳入管制,均参考税则号列 84798999:
卷绕机:用于电池极芯的卷制成型,是电芯制造的核心设备之一;
叠片机:适用于方形、软包电池极芯的叠合工艺,保障极芯结构精度;
注液机:负责向电池壳体内注入电解液,直接影响电池电化学性能;
热压机:用于极芯或电池组的热压定型,提升电池结构稳定性;
化成分容系统:实现电池的首次充电激活(化成)与容量检测(分容),筛选合格产品;
分容柜:专注于电池容量、循环寿命等性能测试,是电池质量管控关键设备。
(三)锂电池核心制造技术(3E901.a)
特指 “用于生产 3A001 项管制物项(即重量能量密度≥300 Wh/kg 的锂离子电池)的技术”,包括但不限于高能量密度电芯设计、电池组集成优化等关键技术,需通过技术参数与应用场景确认管制属性。
二、正极材料相关管制物项
正极材料是锂电池能量密度的核心影响因素,管制范围涵盖高性能材料、前驱体及专用生产设备:
(一)高性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(3C901.a.1)
管制指标:需同时满足 “压实密度≥2.5 g/cm³” 与 “克容量≥156 mAh/g” 两项关键参数,具备高容量、高稳定性特性;
参考税则号列:28429040,出口时需提供材料性能检测报告以佐证参数合规性。
(二)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(3C901.a.2)
两类前驱体纳入管制,对应税则号列明确:
镍钴锰氢氧化物:参考税则号列 28539030,是三元正极材料(NCM)的核心原料;
镍钴铝氢氧化物:参考税则号列 28539050,主要用于高镍三元正极材料(NCA)的制备。
(三)富锂锰基正极材料(3C901.a.3)
作为高能量密度正极材料的重要方向,该材料因具备超高理论容量,直接纳入管制范畴,出口时需明确材料成分与应用场景。
(四)正极材料专用生产设备(3B901.b)
针对正极材料制造全流程,以下设备需遵守管制要求:
辊道窑:用于正极材料的高温烧结,保障材料晶体结构形成;
高速混料机:实现原料的均匀混合,提升材料成分一致性;
砂磨机:对材料进行超细研磨,控制颗粒粒径与分布;
气流粉碎机:通过气流冲击实现材料超细粉碎,满足高比表面积需求。
三、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管制物项
石墨负极材料是锂电池导电与储锂的关键部件,管制范围涵盖材料、专用设备及核心工艺技术:
(一)管制石墨负极材料(3C901.b.1、3C902.b.2)
人造石墨负极材料:通过焦炭等原料加工制备,具备高导电性与循环稳定性;
人造石墨 - 天然石墨混合负极材料:结合两种石墨优势,优化电池倍率性能与成本,均需核查材料成分比例以确认管制属性。
(二)石墨负极材料专用生产设备(3B901.c)
1. 造粒工艺设备(3B901.c.1)
立式造粒釜:造粒容积≥5 m³,用于负极材料的颗粒成型;
连续造粒釜:造粒容积≥5 m³,实现造粒过程连续化,提升生产效率。
2. 石墨化设备(3B901.c.2)
用于提升石墨材料结晶度,包含四类设备:
箱体炉:间歇式石墨化处理,适用于小批量高纯度材料;
艾奇逊炉:传统石墨化设备,通过电阻加热实现高温石墨化;
内串炉:采用内热式结构,能耗低、石墨化效率高;
连续石墨化炉:实现石墨化连续生产,满足大规模产业化需求。
3. 包覆改性设备(3B901.c.3)
用于在石墨表面形成包覆层以优化性能,关键参数要求:
融合包覆设备:容积>300 L,实现包覆剂与石墨的均匀融合;
喷雾干燥设备:容积>60 m³,用于包覆后材料的快速干燥;
化学气相沉积(CVD)回转窑:桶体直径>0.5 m,通过 CVD 工艺形成均匀包覆层。
(三)石墨负极材料核心工艺技术(3E901.b)
三类关键技术纳入管制,直接影响负极材料性能:
造粒工艺:决定负极材料颗粒形态与堆积密度;
连续石墨化技术:提升石墨化效率与材料一致性,降低能耗;
液相包覆技术:实现包覆剂在石墨表面的均匀附着,优化电池循环性能。
四、出口管理核心要求
许可申请义务:出口上述任一管制物项,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,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口;
报关真实性责任:出口经营者需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,加强管制物项识别,按以下要求填报报关单备注栏:
属于管制物项的:需注明 “属于两用物项”,并完整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
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接近的:需注明 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,并详细填写具体参数(如能量密度、压实密度、设备容积等)、指标及性能数据;
海关监管要求:海关对报关信息的完整性、准确性、真实性存疑时,将依法提出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,出口经营者需配合提供佐证材料以消除质疑。